某醫(yī)藥創(chuàng)新中心,資金來源為企業(yè)自籌,發(fā)包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,確定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。2019年7月簽訂的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顯示,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,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,綜合單價按依據《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》編制的施工圖預算進行組價確定,目前處于施工圖預算編審階段。
一、爭議事項
垂直運輸費依據《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》規(guī)則,以建筑面積為工程量套用相應定額子目計算。實際施工時采用了9種型號的塔式起重機作為垂直運輸機具,在審核施工圖預算時,發(fā)承包雙方對塔式起重機安拆費計價產生爭議。
二、雙方觀點
發(fā)包人認為,根據審批的施工方案,本工程共設置9臺自升式塔式起重機,故塔式起重機安拆費應套用定額“991305005自升式塔式起重機每次安拆費”計取。
承包人認為,根據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牌信息,本工程采用的起重機屬于塔式起重機,應套用“991305004塔式起重機每次安拆費起重力矩250(kN·m)”計取塔式起重機安拆費。
三、我站觀點
垂直運輸的定額子目是按建筑物高度分別設置的,建筑物60m以上的垂直運輸均按自升式塔式起重機考慮。由于綜合定額的施工機具臺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機械、現場校驗儀器儀表配備情況和大多數施工企業(yè)的裝備程度綜合取定,實際情況與定額不符時,除各章節(jié)另有說明外,均不做調整。因此,施工圖預算編審時,應按垂直運輸定額子目所配置的施工機具種類、主要技術參數,計算施工機具的每次安拆費。
(本案例信息來源于粵標定復函〔2023〕133號文。如有不同觀點,歡迎留言分享。)